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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督促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报销的通知
发布者:教务处  发布日期:2016-09-14 查看:2521 次
各系(部)、处(室)、各项目负责人:
为了进一步规范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经费管理,提高预算执行率,现决定对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、各省级质量工程类建设项目(含省教学成果培育项目、省教育厅组织各教指委申报立项的项目)学院配套经费使用做如下要求:
1.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:
1) 2014年及以前年度立项的项目经费须于2016年11月底前报销完毕,逾期不再结转。
2) 2015年立项的项目经费中未结题验收的,须于2016年11月底前报销该项目本年度经费的90%,结转金额不超过项目本年度经费的10%;已结题验收的,须于2016年11月底前报销完毕,逾期不再结转。
3) 凡已经结题验收的项目经费须于2016年11月底前报销完毕,逾期不再结转。
4) 2016年立项建设的项目,按照《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公布2016年度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》(东职〔2016〕25号)文件要求,须于2016年11月底前报销完毕,逾期不再结转。
2.各省级质量工程类项目
1) 2014年及以前年度进行经费配套的项目,须于2016年11月底前报销完毕,逾期不再结转。
2) 凡2015年度配套经费的项目(下达时间请参照财务系统),须于2016年11月底前报销该项目本年度经费的90%,结转金额不超过项目本年度经费的10%。
3)2016年配套经费的项目,按照经费下达的通知以及《关于对2015年度省级质量工程项目进行经费配套的请示》要求,须于2016年11月底前报销完毕,逾期不再结转。